【期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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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名:植物遗传资源学报
曾用名:植物遗传资源科学
主办: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中国农学会
主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ISSN:1672-1810
CN:11-4996/S
语言:中文
周期:双月
影响因子:1.434084
被引频次:35739
数据库收录:
中文核心期刊(2017);CA化学文摘(2013);CSCD中国科学引文库(2019-2020);统计源期刊(2018);期刊分类: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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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材遗传资源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探析(2)

来源:植物遗传资源学报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0-09-19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由此可见,在中药材上,多种价值交叉存在,相互影响。对其遗传资源价值的保护,无疑会影响其一般商品价值的实现,提高中药材作为一般商品的价值;

由此可见,在中药材上,多种价值交叉存在,相互影响。对其遗传资源价值的保护,无疑会影响其一般商品价值的实现,提高中药材作为一般商品的价值;对其传统种植知识价值的保护,会影响到其遗传资源价值的实现,体现在中药材作为一般商品的价值上会进一步走高。中药材作为一般商品价值的提高,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中药材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价值的流失。

(三)环境法、自然资源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无法实现对中药材遗传资源的保护

那么,我们能否通过环境法以及自然资源保护法来实现对中药材遗传资源的保护呢?作为法律部门的环境法,包括《环境保护法》及其他所有调整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预防和治理污染的律法规。环境法的调整对象既包括自然环境,也包括人为影响、创造的环境。环境法的作用,是通过调整主体在生产、生活及其他活动中所产生的同保护和改善环境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把人类活动对环境的污染与破坏限制在最小限度内,维护生态平衡,达到人类社会同自然的协调发展。简单讲,一是保护环境,二是防治污染。

中药材的稀缺性必然带来对中药材的掠夺性开发,从而导致对整个生物资源的破坏,生物资源的破坏又会导致中药材的质量下降,数量减少直至灭绝。我们可以依赖环境法对生物环境提供保护,保证中药材的生长,但环境法的目的是通过调整人的行为,保障生物资源的存在,并不能区别不同生物资源的价值,为其在流通领域的实现提供法律保障。

自然资源保护法主要有《水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重在对自然资源的归属做原则性规定,强调对自然资源的实际控制和行政管理,忽视对自然资源流转的规定,而且,对自然资源归属的规定侧重于将自然资源作为一种“物”对待,并没有涉及自然资源所具有的遗传资源价值的保护和实现。

因此,中药材的生物资源价值无法通过环境法以及自然资源保护法在商品交换中得以实现。对中药材作为一般商品所承载的私的利益的保护,可以通过物权法对中药材的归属进行确认,以及通过环境法对植物资源的控制来实现,但二者均无法保护其遗传资源价值;行政法可以保护人类社会中因管理而产生的公共利益,但无法保护自然资源意义上的公的利益。因此,仅把中药材作为一般商品进行法律适用和制度设计,并不能提供与其价值相对应的法律保护。

二、我国现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中药材保护方面的不足

将中药材遗传资源纳入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最方便的路径无疑是直接利用现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进行调整和规范,但如上所述,由于中药材遗传资源的特性,使得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在中药材遗传资源保护方面显得十分苍白无力。

我国目前在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所开展的研究,基本处于跟随西方发达国家法律保护的状态,主要有药品专利申请、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地理标志与原产地域产品、商标注册五个方面的法律保护制度,但这些制度并不能实现对我国占优势的中医药行业进行保护,更不适于中药材遗传资源保护。

(一)药品专利制度在中药材保护方面的不足

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中并没有针对药品专利的专门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对药品的专利保护仅作出了概括性规定。当前我国对中草药药品的专利申请中,主要是把中草药的复方制剂作为专利进行申请,从法律上保护新研发的配方。日本和美国有制药企业,通过发达的生物分离技术,将中药材中成分复杂、种类众多的有效化合物进行提取,然后按特定比例重新组合,研制出新药品,从而申请药品专利。它完全把中药西药化,专利保护上完全等同于西药。

可见,药品专利制度重在对产品的保护,这种制度无疑对生物技术遥遥领先的西方发达国家十分有利,在当前我国生物技术远远落后于西方的背景下,药品专利不但不能对中药原材料提供保护,从立法的角度实现与其遗传资源价值相对应的商业价值,反而会对我国的中医药产业带来不利影响,加快我国中药材资源的流失。

(二)植物新品种制度在中药材保护方面的不足

植物新品种是指首次新培育或发现的野生植物,经研究开发,具有新颖性,从而享有专属权利,任何基于商业目的使用该新品种繁殖材料时,须经权利人许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可以看出,虽然该条例对植物携带的繁殖材料的保护可以用来对中药材遗传资源进行一定的保护,但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强调对“新”的保护,我国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对象仅限于繁殖材料。


文章来源:《植物遗传资源学报》 网址: http://www.zwyczyxbzz.cn/qikandaodu/2020/0919/3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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