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名:植物遗传资源学报
曾用名:植物遗传资源科学
主办: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中国农学会
主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ISSN:1672-1810
CN:11-4996/S
语言:中文
周期:双月
影响因子:1.434084
被引频次:35739
数据库收录:
中文核心期刊(2017);CA化学文摘(2013);CSCD中国科学引文库(2019-2020);统计源期刊(2018);期刊分类:农业
6.衍生物。
《生物多样性公约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和公正和公平分享其利用所产生惠益的名古屋议定书》(以下简作《名古屋遗传资源议定书》)对“衍生物”有如下定义:“生物或遗传资源的遗传表达或新陈代谢产生的自然生成的生物化学化合物,即使不具备遗传功能单元”。代谢分为初级代谢和次级代谢,次级代谢物是生物化学药品的主要来源。我国中药也用二次代谢物作为药物(例如青蒿素、紫杉醇)。[20]由于衍生物是高度依赖于遗传资源的,而中药的有效成分主要是生物化学化合物,鉴此,笔者认为药用动植物的衍生物也属于中药在遗传资源语境下的保护对象。
7.中药数字化信息。
“中药数字化信息”是指利用科学技术根据“母本”(药用动植物种质资源、药用矿物资源、原药材、药品成品、药效提取物、衍生物)分析得出的数字化序列信息⑧,包含药用动植物种质资源、原药材、衍生物的数字化序列信息和药用矿物资源、药品成品、药效提取物的化合物组成信息。
四、中药资源权的设置
“中药资源权”是指为保护我国的中药资源(药用动植物种质资源、药用矿物资源、原药材、药品成品、药效提取物、衍生物、中药数字化信息)设立的特别权利,是一种没有保护期限限制的非创造性的相对的绝对权,区别于知识产权这种创造性的、有保护期限的绝对权利。中药资源权的主体是国家,国家是中药资源的所有权人,行使该权利项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的所有权利。
(一)所有权
生物资源的国家主权性决定了国家对遗传资源的权利主体地位,而国家作为权利主体,对于药用动植物资源的保护来说是一种区别于“势单力薄”的零散个体、群体的“强保护”,不同区域的不同中药资源保护的宏观协调、更为充分的信息来源决策依据、更强的谈判能力、公法的保护等对于我国中药资源的保护都是极为有利的。所有权是一种绝对化的权利,中药资源权的所有权涉及到关于中药资源的占有、处分、使用、收益的权利。
(二)管理权
由于国家不可能直接对中药资源进行管理,我国目前的现状是中药管理权分散在中医药管理局、林业、农业、环保、食药监、出入境等部门,多头管理易导致权责交叉、效能低下,鉴于药用资源的专业性及统筹管理的便利性,可以将管理权授权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作为主管当局统一行使管理权。由于涉及部门众多,可先由中医药管理局牵头成立过渡机构,各部门权力汇总后再分工。并且,虽中药资源的分布区别于行政边界多是自然边界,但为了便于管理权的行使,仍旧按照行政边界划分管辖。
(三)农民权
中药资源权的正当性来源之一,是土著居民历代相承地对中药资源的栽培、选育和保护。土著居民对中药资源的现状作出了历史性的贡献,虽然其对中药资源不享有所有权,但也应当赋予他们一定的权利,肯定他们对中药资源保护所作的贡献以及补偿他们继续对中药资源的传承延续加以守候所需付出的成本。中药资源权下的农民权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参与中药资源的获取与惠益分享权、原有使用范围内获取中药资源豁免权、对中药资源的开发和保护的建议权。
(四)权利的客体
前已述及,笔者认为对应受法律保护的中药资源的概念应当进行重构,具体而言包括药用动植物种质资源、药用矿物资源、原药材、药品成品、药效提取物、衍生物、中药数字化信息七个方面。鉴此,中药资源权所对应的保护的权利客体也应涵盖上述七个方面。
值得一提的是,已被破解的药用动植物遗传信息、化合物信息(衍生物、药效提取物、药用矿物)已进入公知领域,因此不在《名古屋遗传资源议定书》保护范围,但笔者认为,由于我国中医传统知识指引促成了上述生物资源的研发,理应通过传统知识的角度来进行保护,例如考虑在《专利法》的来源披露条款上增设中药传统知识来源披露。鉴此,此类已被破解的药用动植物遗传信息的保护可以通过传统知识的角度加以探讨。
五、结语
发达国家生物剽窃由来已久,我国中药资源的保护形势严峻,本文立足“中药”概念的重构,通过遗传资源保护制度的适度扩张,创设中药资源权,以期为我国中药资源的保护提供切实可行的方法。关于遗传资源的多边、双边谈判还在不断推进,我国也应适时通过立法来加强对中药资源的保护。
文章来源:《植物遗传资源学报》 网址: http://www.zwyczyxbzz.cn/qikandaodu/2020/0919/36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