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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名:植物遗传资源学报
曾用名:植物遗传资源科学
主办: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中国农学会
主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ISSN:1672-1810
CN:11-4996/S
语言:中文
周期:双月
影响因子:1.434084
被引频次:35739
数据库收录:
中文核心期刊(2017);CA化学文摘(2013);CSCD中国科学引文库(2019-2020);统计源期刊(2018);期刊分类: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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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保护在遗传资源视域下的固守与扩张 ——(5)

来源:植物遗传资源学报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0-09-19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注释 ①《生物多样性公约》“遗传资源”的定义:具有实际或潜在价值的来自植物、动物、微生物或其他来源的任何含有遗传功能单位的材料。 ②《国家

注释

①《生物多样性公约》“遗传资源”的定义:具有实际或潜在价值的来自植物、动物、微生物或其他来源的任何含有遗传功能单位的材料。

②《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对<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有关问题解释的函》第二条。

③持此观点的论者有:曹丽荣《专利制度与中药资源保护的衔接分析》,《中国新药杂志》2013年第22卷第3期;黎舒婷、孙永福、张秀丽《浅析专利申请中如何对遗传资源来源进行披露》,《药物生物技术》2014年第21卷第4期。

④持此观点的论者有:赵富伟、蔡蕾、臧春鑫:《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相关国际制度新进展》,《生物多样性》2017年第11期;余俊:《CAFTA框架下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法律保护的对策建议》,《河北法学》2011年2月;陈默:《FTA框架下传资源及传统知识保护谈判与我国的应对策略》,《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9月。

⑤中国已经签订17个自贸区协定,通过查看贸易协定,附件有知识产权部分的协定的国家仅有6个:遗传资源相关问题多描述为进一步讨论。

⑥《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⑦关于中药概念的讨论集中在上个世纪80年代,后中医药学界普遍接受了这种观点。持此观点的有:赵江红、张鸿雁、李爱华《有关中药学几个基本概念的探讨》,《河南中医》2005年第一期;赵凤阁《浅议中药及中药学的概念》,《中医药信息》1986年第3期;马玉良《中药与中药学的概念急需准确定义》,《中医药信息》1986年第1期.;翁维健、谢海洲、张炳鑫、崔树德《试论中药的概念和特征》,《新中医》1981年第1期。

⑧本文主张的中药数字化信息受到了CBD的遗传资源数字序列信息的启发,但对概念进行了突破遗传资源的扩张设计。在2016年12月举办的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三届缔约方大会(CBD CoP13)协商环节中,为应对“数字生物盗版”,“遗传资源数字序列信息(Digital Sequence Information,DSI))”问题被提出,成为各方争论焦点。最新的进展是成立了遗传资源数字序列信息特设技术专家组,并于2018年2月13日至16日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召开了专家组会议,2018年7月科学,技术和工艺咨询附属机构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相关草案。

[1]中国药材公司.中国中药资源志要[M].北京:科学出版社,1994年.

[2]新华社.我国中药资源普查试点已覆盖近一半县级行政 区 [EB/OL].(2018-01-26)[2019-01-24

[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全国道地药材生产基地建设规划(2018—2025年)[EB/OL].(2018-12-24)[2019-01-24

[4][9][17]曹丽荣.专利制度与中药资源保护的衔接分析[J].中国新药杂志,2013,22(3):263-268.

[5]唐良富,唐卡毅,朱洪艳,等.中药国外专利状况的浅析[J].科技管理研究,2010,30(18):176-180.

[6][14]华鹰.中药知识产权的流失与保护策略[J].中国科技论坛,2008(1):67-70.

[7][10]华鹰.中药标准化和中药专利保护与中药现代化[J].中国科技论坛,2006(6):61-65.

[8]秦宇,董丽.我国中药专利申请现状分析及建议[J].中国新药杂志,2016,25(8):841-845,860.

[11]宋跃晋.中药贸易的知识产权保护[J].人民论坛,2011(34):56-57.

[12]唐新华,魏星.论我国传统中药的商标权保护[J].山西中医,2007(4):68-70.

[13]傅刚.中药商标保护浅论[J].知识产权,2002(3):28-30.

[15]王艳翚,宋晓亭.构建中医药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探析[J].中州学刊,2014(7):61-67.

[16]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第一批古代经典名方目录[EB/OL].(2018-04-13)[2019-01-24

[18]武建勇,薛达元,周可新.中国植物遗传资源引进、引出或流失历史与现状[J].中央民族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1,20(2):49-53.

[19]张杨.我国药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资源与产业,2008,10(06):72-75.

[20]刘霞,王映红.基于NMR的代谢组学技术在药用植物研究中的应用[J].药学学报,2017,52(04):541-549.

一、问题的提出中药资源99%来源于生物资源。[1]依托丰富的生物多样性,我国拥有丰富的中药资源,其中有野生药用资源约1.3万种、栽培药材736种、[2]常用中药材600多种。[3]然而,我国一直饱受生物剽窃的困扰。我国《中医药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以来,也未能有效解决生物剽窃问题。由于西方人工合成药副作用的凸显及化学药开发进程缓慢,使用天然的生物资源开发新药已经成为当今世界新药开发的重要途径之一。[4]作为生物多样性资源、遗传资源丰富的中国,同许多生物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一样,遭遇了多年的生物剽窃。具体而言,他国主体凭借其发达的生物科技,利用我者的我国生物资源进行商业开发赚取高额利润,而作为资源提供的我国却没有获得任何利益。例如瑞士罗氏公司利用我国传统用作香料和消炎镇痛感冒药的八角,提取莽草酸研发预防和治疗流感的达菲,申请专利后获利巨大,仅2010年就赚取10亿美元;[5]韩国企业通过改造我国的牛黄清心丸为牛黄清心液并在我国申请专利,年产值高达0.7亿美元。[6]具备巨大的经济价值的中药资源,成为各国生物剽窃的重点领域,我国亟需建立完善的中药资源保护制度。现有的中药保护措施散见于知识产权、遗传资源、行政保护等领域且力度不足,理论界也没有完整的中药保护理论体系。笔者认为,致使目前中药资源呈现碎片化保护的主要原因,是我国对“中药”概念界定的不明确性。本文剖析现有制度对中药保护的局限,立足对“中药”概念的重构,提出中药资源权的创设,以期利用遗传资源保护制度的固守与扩张,明确中药在遗传资源视域下的保护路径,为中药应对国际生物剽窃等侵害尽绵薄之力。二、中药保护现有路径及问题(一)知识产权的保护缺乏适配性1.植物新品种保护难以涵盖大量传统药用植物的保护。“植物新品种”指的是具有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融入了人工培育或者开发成果的植物品种。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种子法》都对“保护”作了相关规定。符合规定的药用植物,属于植物新品种的保护范围。但笔者认为,植物新品种应是需要新培植的品种,而既有的传统药用植物,并不具有专利制度中的“新颖性”,故植物新品种的保护若仅限于以传统药用植物为基础而产生的植物新品种,便难以涵盖大量的传统药用植物的保护。2.专利保护未适应我国中药科技发展的落后现状。我国《专利法》中对中医药药品的保护主要是药品发明专利,即其基本要求是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符合要求的中药药品才在《专利法》所保护的范围内。实务中,中药申请专利周期长、复方中成药侵权事实难以认定、[7]专利申请数量少且成功率低(2003-2013年,我国中药专利有效量在20%~45%间波动)、国际专利申请特别少。外国主体利用我国的中药进行研发成功申请了大量中药专利。在我国,对中药专利申请的外国申请者多来源于美国、日本、韩国。通过对美、日、韩、中四国在2003-2013年期间中药专利申请数量的比较,中国的中药专利申请数量均明显低于其他三国;具体而言,2003-2013年,美国在美、日、韩、中的申请数量分别是6545、、7419、,而中国在美、日、韩、中的数量分别是270、58、98、294。[8]从专利申请内容上看,由于我国生物科技技术薄弱,缺乏对中药有效成分的专利申请;而得益于发达的生物技术,美国申请者对中药有效部分、有效成分的专利占了较大比例。[9]我国的中药专利申请主要是保护配方的复方制剂(但按本文观点,这可能应属于传统知识保护领域中的问题)和缺乏科技含量和创新性的改进制剂剂型。[10]现实问题是,我国的生物科技落后,起源西方的现行专利制度无法充分保障具有特殊性的中药资源。3.商标保护范围有限且无法应对生物剽窃。商标保护也是中药的保护方式,我国的药品商标保护实践中存在商标与商号混同、[11]注册量严重不足(约每40家企业仅1家注册)、[12]注册商标淡化为通用名称(如“仁丹”)、[13]商标被国外主体抢注(如“片仔癀”“王老吉”“保济丸”均被境外抢注)[14]等问题。笔者认为,商标保护更多地是体现在药品企业在同类药品成品中的竞争优势,而难以保障其他中药的组成部分以及应对生物剽窃。4.商业秘密保护保护对象受限。商业秘密对中药药品的核心价值起到重要的保护作用,我国的中药企业对中成药大多数采取商业秘密的方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调查显示,重点中成药企业中这一比例为61.8%)。[15]笔者认为此处的商业秘密保护客体通常是药品的比例、炮制方法等,例如云南白药所采取的也是这种方式,但商业秘密有可能被竞争对手通过反向破解的方式导致失去保护,且保护范围难以涵盖中药的其他组成部分。(二)遗传资源的保护缺乏系统性《生物多样性公约》对“遗传资源”作了如下定义:是指具有实际或潜在价值的来自植物、动物、微生物或其他来源的任何含有遗传功能单位的材料。区别于来源更广、定义更宽泛的“生物资源”所强调的是生物组成部分,“遗传资源”所强调的是含有遗传功能,故“遗传资源”包括在“生物资源”的范畴之下。我国已经意识到中药资源同样应归属遗传资源领域的保护,但遗传资源在对中药保护范围上本身有一定局限性,我国在如何运用遗传资源保护措施上也缺乏系统性,例如存在没有专门性的立法、现有法律保护措施单一、遗传资源国际共识不普及等问题。1.遗传资源制度对中药保护本身有一定局限性。笔者认为克隆遗传资源的合成物不受保护,是遗传资源制度对中药保护范围的狭隘限制。遗传资源保护领域所认为的遗传资源是携带了DNA、RNA的材料,后扩展及天然衍生物,而与遗传资源化学性质相同的合成物质(利用中药数字化信息的“克隆物”“改造物”)不属于《名古屋遗传资源议定书》的保护范围。①2.专门性遗传资源保护的立法缺失。《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管理条例(草案)》迟迟没有通过颁布实施,我国没有关于获取与惠益分享的规范可以遵照。《名古屋遗传资源议定书》的成果也无法在国内落实,并且草案中没有针对药用动植物资源的获取与惠益分享的相关规定。专门性遗传资源保护立法缺失,使得我们难以利用遗传资源相关保护制度对中药资源加以保护。3.现有仅种质资源的法律保护措施单一。我国现存涉及中药归属遗传资源领域保护的法律,主要有《种子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这些法律都是将中药视为种质资源来进行保护的,笔者认为该保护措施过于单一,未能有效穷尽保护中药资源的全部。《种子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一条)的保护范围难以覆盖药用植物,且其所确定的农作物和林木种质资源的国家主权,并不当然涵盖药用植物种质资源的权利种类。径行适用最大的问题是忽视了传统社区对种质资源的贡献。《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也仅限于对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无法涵盖广大的没有纳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药用植物。《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仅限于对野生药材资源的保护,且通过查看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名录》所载野生药材物种76种、中药材42种,也不包括家种药材资源的保护,其保护范围比较有限,②其所保护的侧重点是进入流通领域之前的野生药材资源,未涉及如何对野生药材资源进行充分利用。4.国际共识对中药保护的作用有限。在遗传资源保护的问题上,各国及地区对事先知情同意、来源披露、共同商定条件、获取和惠益分享制度的谈判取得了共识。我国的《专利法》亦然,也要求对利用遗传资源而取得的发明需要披露来源,但却缺乏更多详细的操作规定,比如部分学者就认为,专利申请人可主张仅利用了中药资源而非中药资源当中具有遗传功能的资源,因此可以轻易避开《专利法》关于来源披露的要求。③近年来,部分学者主张利用区域性的贸易协定来对遗传资源进行保护。④笔者认为相较于国际条约能达成的共识比较原则、有限、保护力度不足,区域性的贸易协定在遗传资源的保护上虽有空间但在谈判上同样艰难。通过分析我国已签署协议的17个自贸区协定,目前并没有多少实质性的关于遗传资源保护的具体进展。⑤(三)行政措施的保护缺乏全面性1.放宽中药药品申请审批标准及其问题。在申请药品批准文号时,《中医药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对于根据传统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只需提供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资料,这实际上是放宽了这类中药药品申请审批的标准,更大范围地保护中药药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所公布的首批经典名方目录有100个,[16]但实际上从保护范围和手段来看,这对中药的保护还是很有限的,且只是促进了药品成品中的复方制剂的市场化进程,而没有涵盖中药的其他部分例如药材、衍生物、药效提取物等的保护。2.设立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及其问题。区别于专利保护和植物新品种保护,中药品种保护门槛低(无需新颖性)、范围广、保护的时间比较长(30年、20年、10年、7年且可延长不超过第一次获得期限的保护期),一直受到国内制药企业的青睐。⑥笔者所指的中药品种的保护对象是中国境内的中药品种,所强调的是药品和提取物,而不是原材料的保护即药用植物本身,大量的遗传资源输出国及地区是科技不发达的国家及地区,而大量的生物剽窃和生物海盗的国家是科技发达的发达国家,它们其实并不仅仅剽窃天然药物的提取物及其制剂或者人工制成品,也注重对原材料的亲自提取上。我国《中药品种保护条例》更多的是在维护国内各中药生产厂商之间的竞争秩序,但实际上在对生物剽窃和生物海盗的境外保护上,并不能起到很好的规制作用;相反,由于该申请不需要新颖性,恰恰有可能使国内的药品生产企业不思进取,从而阻碍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在中药科技创新上的发展。3.运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及其问题。笔者认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语境下,中药资源得不到恰当的保护。一是从数量上来看,我国现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有十个分类,单独一类的传统医药名录仅仅占全部名录的比例不到2.4%;二是从保护内容来看,主要是中药方法的保护,并非本文所指中药资源的保护;三是从保护方式来说,仅仅是行政保护的一种形式,所强调的是非物质的文化的传承的保护,而且它对应保护措施、制裁力度都是极为有限的。三、“中药”概念的重构(一)现存“中药”概念的片面性“中药”概念的界定,不同的领域有不同的主张,现有概念的界定有以下几种:一是知识产权领域,中药主要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三大部分;[17]二是中医药领域,有两种观点,即主流观点是依据中医系统理论发现、制备和使用的药物都是中药;⑦三是遗传资源领域,中药中的药用动植物部分属于药用遗传资源、植物遗传资源领域,药用植物遗传资源区别于林木遗传资源、花卉遗传资源、农作物遗传资源、牧草及绿肥植物;[18]四是传统知识领域,中药属于传统中医知识表达的载体。以上对“中药”概念的界定都仅立足各自的学科领域,致“中药”概念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造成各领域的研究都局限在自认为的“中药”概念之下,忽视了对中药保护体系化的研究,应当予以修正。(二)重构后的“中药”概念与内涵广义上说,我国传统的中医药学包含中医药基础理论和诊断知识、医学典籍、中医药方剂(复方)、中医药药品、中医药医疗人才及其培养等方面,根据我国《中医药法》的规定,将民族医药学也纳入中医药保护范畴,故应当指出本文所论述的中药除含传统中药外,还包括民族药。应纳入法律保护的“中药”概念应当包含:药用动植物种质资源、药用矿物资源、原药材、药品成品、药效提取物、衍生物、中药数字化信息。1.药用动植物种质资源。“药用动植物种质资源”指的是用于种植、繁殖的药用动植物,目的是确保物种的延续,涉及到物种的选育、驯养、繁殖。2.药用矿物资源。我国传统医学历来有使用矿物作为药用材料的传统,《本草纲目》对药物的分类即为动物类、植物类、矿物类。根据我国传统中医药学知识,药用矿物资源包括岩石、化石、土壤、泉水等(常见的有炉甘石、蒙脱石、滑石粉、硫磺、凹凸棒石等),从用途上看,分为内服、外用、保健的药用矿物三类。[19]3.原药材。“原药材”是指将药用动植物通过物理措施进行处理通常不从根本上改变药材的前提下获得的可待加工服用的药品,例如清洗、晾晒、切割、研磨等方式取得的药材,需配合中医的炮制、熬制方法后方能使用。4.药品成品。“药品成品”是指将原药材按照特定方法、比例进行加工、提取、复合,包含中药饮片和中药制剂。中药饮片主要是通过中药炮制加工原药材取得(例如炮制后降毒的制草乌);中药制剂是将原药材按照炮制、配伍进行加工、提取、复合,包括中成药(单味、复方)、煎剂、注射用品等,这些制剂能够直接遵医嘱使用,无需再行加工。5.药效提取物。“药效提取物”是指从药用动植物、矿物中利用科技手段分离提纯出来的有效活性成分、有效活性成分群或有效成分。传统中药绝大多数是直接使用药用动植物经由不同的中医方法进行制作用以治疗疾病,由于西医药的发展和影响,对药用动植物当中的具备疗效的有效成分的提取、开发将成为科技时代的制药发展的重点。6.衍生物。《生物多样性公约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和公正和公平分享其利用所产生惠益的名古屋议定书》(以下简作《名古屋遗传资源议定书》)对“衍生物”有如下定义:“生物或遗传资源的遗传表达或新陈代谢产生的自然生成的生物化学化合物,即使不具备遗传功能单元”。代谢分为初级代谢和次级代谢,次级代谢物是生物化学药品的主要来源。我国中药也用二次代谢物作为药物(例如青蒿素、紫杉醇)。[20]由于衍生物是高度依赖于遗传资源的,而中药的有效成分主要是生物化学化合物,鉴此,笔者认为药用动植物的衍生物也属于中药在遗传资源语境下的保护对象。7.中药数字化信息。“中药数字化信息”是指利用科学技术根据“母本”(药用动植物种质资源、药用矿物资源、原药材、药品成品、药效提取物、衍生物)分析得出的数字化序列信息⑧,包含药用动植物种质资源、原药材、衍生物的数字化序列信息和药用矿物资源、药品成品、药效提取物的化合物组成信息。四、中药资源权的设置“中药资源权”是指为保护我国的中药资源(药用动植物种质资源、药用矿物资源、原药材、药品成品、药效提取物、衍生物、中药数字化信息)设立的特别权利,是一种没有保护期限限制的非创造性的相对的绝对权,区别于知识产权这种创造性的、有保护期限的绝对权利。中药资源权的主体是国家,国家是中药资源的所有权人,行使该权利项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的所有权利。(一)所有权生物资源的国家主权性决定了国家对遗传资源的权利主体地位,而国家作为权利主体,对于药用动植物资源的保护来说是一种区别于“势单力薄”的零散个体、群体的“强保护”,不同区域的不同中药资源保护的宏观协调、更为充分的信息来源决策依据、更强的谈判能力、公法的保护等对于我国中药资源的保护都是极为有利的。所有权是一种绝对化的权利,中药资源权的所有权涉及到关于中药资源的占有、处分、使用、收益的权利。(二)管理权由于国家不可能直接对中药资源进行管理,我国目前的现状是中药管理权分散在中医药管理局、林业、农业、环保、食药监、出入境等部门,多头管理易导致权责交叉、效能低下,鉴于药用资源的专业性及统筹管理的便利性,可以将管理权授权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作为主管当局统一行使管理权。由于涉及部门众多,可先由中医药管理局牵头成立过渡机构,各部门权力汇总后再分工。并且,虽中药资源的分布区别于行政边界多是自然边界,但为了便于管理权的行使,仍旧按照行政边界划分管辖。(三)农民权中药资源权的正当性来源之一,是土著居民历代相承地对中药资源的栽培、选育和保护。土著居民对中药资源的现状作出了历史性的贡献,虽然其对中药资源不享有所有权,但也应当赋予他们一定的权利,肯定他们对中药资源保护所作的贡献以及补偿他们继续对中药资源的传承延续加以守候所需付出的成本。中药资源权下的农民权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参与中药资源的获取与惠益分享权、原有使用范围内获取中药资源豁免权、对中药资源的开发和保护的建议权。(四)权利的客体前已述及,笔者认为对应受法律保护的中药资源的概念应当进行重构,具体而言包括药用动植物种质资源、药用矿物资源、原药材、药品成品、药效提取物、衍生物、中药数字化信息七个方面。鉴此,中药资源权所对应的保护的权利客体也应涵盖上述七个方面。值得一提的是,已被破解的药用动植物遗传信息、化合物信息(衍生物、药效提取物、药用矿物)已进入公知领域,因此不在《名古屋遗传资源议定书》保护范围,但笔者认为,由于我国中医传统知识指引促成了上述生物资源的研发,理应通过传统知识的角度来进行保护,例如考虑在《专利法》的来源披露条款上增设中药传统知识来源披露。鉴此,此类已被破解的药用动植物遗传信息的保护可以通过传统知识的角度加以探讨。五、结语发达国家生物剽窃由来已久,我国中药资源的保护形势严峻,本文立足“中药”概念的重构,通过遗传资源保护制度的适度扩张,创设中药资源权,以期为我国中药资源的保护提供切实可行的方法。关于遗传资源的多边、双边谈判还在不断推进,我国也应适时通过立法来加强对中药资源的保护。注释①《生物多样性公约》“遗传资源”的定义:具有实际或潜在价值的来自植物、动物、微生物或其他来源的任何含有遗传功能单位的材料。②《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对<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有关问题解释的函》第二条。③持此观点的论者有:曹丽荣《专利制度与中药资源保护的衔接分析》,《中国新药杂志》2013年第22卷第3期;黎舒婷、孙永福、张秀丽《浅析专利申请中如何对遗传资源来源进行披露》,《药物生物技术》2014年第21卷第4期。④持此观点的论者有:赵富伟、蔡蕾、臧春鑫:《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相关国际制度新进展》,《生物多样性》2017年第11期;余俊:《CAFTA框架下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法律保护的对策建议》,《河北法学》2011年2月;陈默:《FTA框架下传资源及传统知识保护谈判与我国的应对策略》,《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9月。⑤中国已经签订17个自贸区协定,通过查看贸易协定,附件有知识产权部分的协定的国家仅有6个:遗传资源相关问题多描述为进一步讨论。⑥《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⑦关于中药概念的讨论集中在上个世纪80年代,后中医药学界普遍接受了这种观点。持此观点的有:赵江红、张鸿雁、李爱华《有关中药学几个基本概念的探讨》,《河南中医》2005年第一期;赵凤阁《浅议中药及中药学的概念》,《中医药信息》1986年第3期;马玉良《中药与中药学的概念急需准确定义》,《中医药信息》1986年第1期.;翁维健、谢海洲、张炳鑫、崔树德《试论中药的概念和特征》,《新中医》1981年第1期。⑧本文主张的中药数字化信息受到了CBD的遗传资源数字序列信息的启发,但对概念进行了突破遗传资源的扩张设计。在2016年12月举办的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三届缔约方大会(CBD CoP13)协商环节中,为应对“数字生物盗版”,“遗传资源数字序列信息(Digital Sequence Information,DSI))”问题被提出,成为各方争论焦点。最新的进展是成立了遗传资源数字序列信息特设技术专家组,并于2018年2月13日至16日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召开了专家组会议,2018年7月科学,技术和工艺咨询附属机构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相关草案。参考文献[1]中国药材公司.中国中药资源志要[M].北京:科学出版社,1994年.[2]新华社.我国中药资源普查试点已覆盖近一半县级行政 区 [EB/OL].(2018-01-26)[2019-01-24[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全国道地药材生产基地建设规划(2018—2025年)[EB/OL].(2018-12-24)[2019-01-24[4][9][17]曹丽荣.专利制度与中药资源保护的衔接分析[J].中国新药杂志,2013,22(3):263-268.[5]唐良富,唐卡毅,朱洪艳,等.中药国外专利状况的浅析[J].科技管理研究,2010,30(18):176-180.[6][14]华鹰.中药知识产权的流失与保护策略[J].中国科技论坛,2008(1):67-70.[7][10]华鹰.中药标准化和中药专利保护与中药现代化[J].中国科技论坛,2006(6):61-65.[8]秦宇,董丽.我国中药专利申请现状分析及建议[J].中国新药杂志,2016,25(8):841-845,860.[11]宋跃晋.中药贸易的知识产权保护[J].人民论坛,2011(34):56-57.[12]唐新华,魏星.论我国传统中药的商标权保护[J].山西中医,2007(4):68-70.[13]傅刚.中药商标保护浅论[J].知识产权,2002(3):28-30.[15]王艳翚,宋晓亭.构建中医药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探析[J].中州学刊,2014(7):61-67.[16]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第一批古代经典名方目录[EB/OL].(2018-04-13)[2019-01-24[18]武建勇,薛达元,周可新.中国植物遗传资源引进、引出或流失历史与现状[J].中央民族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1,20(2):49-53.[19]张杨.我国药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资源与产业,2008,10(06):72-75.[20]刘霞,王映红.基于NMR的代谢组学技术在药用植物研究中的应用[J].药学学报,2017,52(04):541-549.


文章来源:《植物遗传资源学报》 网址: http://www.zwyczyxbzz.cn/qikandaodu/2020/0919/3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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