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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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名:植物遗传资源学报
曾用名:植物遗传资源科学
主办: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中国农学会
主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ISSN:1672-1810
CN:11-4996/S
语言:中文
周期:双月
影响因子:1.434084
被引频次:35739
数据库收录:
中文核心期刊(2017);CA化学文摘(2013);CSCD中国科学引文库(2019-2020);统计源期刊(2018);期刊分类: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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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东盟国家遗传资源文献共享机制研究(4)

来源:植物遗传资源学报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0-09-19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另外,从历史角度而言,中国与东盟国家在保护遗传资源方面早已存在合作意愿并采取了一系列行动。2005年,在泰国举行的第2次“东盟+3”文化部长会议

另外,从历史角度而言,中国与东盟国家在保护遗传资源方面早已存在合作意愿并采取了一系列行动。2005年,在泰国举行的第2次“东盟+3”文化部长会议期间,中国倡议各合作方应意识到文化遗产和传统知识保护的重要性,应决心通过法律的手段打击破坏和盗窃传统知识的行为。目前,中国与东盟国家遗传资源保护的合作框架正在构建当中:2002年,双方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2009年,双方签署《中国—东盟知识产权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中国—东盟关于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谅解备忘录》。2011年,双方签署《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这标志着中国与东盟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合作有了初步的法律框架。尽管相关协议中没有直接提及遗传资源保护问题,但是,鉴于目前遗传资源保护多数是采用知识产权保护模式,这些区域合作协议适用于遗传资源保护领域。另外,尽管中国与东盟国家间没有保护遗传资源的专门性的合作协议,但是,东盟10国都是《名古屋议定书》缔约国,并为实现遗传资源与传统知识公平、公正的惠益分享而不懈努力。在东盟与澳大利亚、新西兰签订的《东盟—澳大利亚—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中,第8条特别提到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俗,规定“根据各方的国际义务,每一方都可以采取适当措施保护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俗”①《东盟—澳大利亚—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http:///edocs/lexdocs/treaties/en/aanzfta/trt_,2018年1月14日。。

总之,从国家意愿来看,“一带一路”倡议具有很大的溢出效应,东盟国家愿意加强在各领域的合作,其中当然包括“一带一路”倡议中的重点领域之一——生物多样性。而已有的相关区域合作协议也为这样的合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国际社会的影响

国际社会对于遗传资源保护合作议题而言也是非常重要的干扰变量。国际社会的影响可从国际秩序和国际制度两个维度来观察。国际秩序的影响主要研究全球在遗传资源利用和保护方面形成的利益分配结构对合作机制的影响;国际制度的影响主要研究当前《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生物多样性公约》《名古屋议定书》等一批相关国际合作协议和条约对合作机制的影响。

从国际秩序方面看,当前,知识产权分配秩序不公平,导致南北国家利益失衡。西方国家大多将遗传资源看作是公共领域内的资源,可被任何人使用。东盟国家因遗传资源众多而成为发达国家医药、化妆品等行业研发材料的来源地,在当前以TRIPS协议为主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框架下,基于遗传资源的技术创新可以获得专利权和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而得到经济收益,而遗传资源所有者的惠益共享、知情同意等权利无法实现,其结果是导致专利许可等费用源源不断地输入发达国家,而东盟国家不仅没有获得利益回报、遗传资源使用权受限,同时面临着遗传资源流失和生物入侵的风险。一些学者认为,遗传资源惠益分配失衡的表面原因是遗传资源分布失衡、价值评估失当,深层次症结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利益博弈失序,并提出“一进一出”的破解方法:促使遗传资源(尤其是传统知识)“进入”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促使知识产权惠益的“产出”在利益主体之间实现公平分享②钭晓东、向敏、周晓斌等:《遗传资源知识产权惠益分配失衡症结及分享模式研究》,《管理世界》2014年第12期,第 172~173页。。进一步而言,应该加大中国与东盟国家的合作力度,把遗传资源的惠益共享制度谈判纳入国际谈判议程,以遗传资源作为与发达国家谈判的筹码,并形成与知识产权利益分配抗衡的议题。

国际秩序与国际制度密切相关。国际制度是实现国际秩序的依据,国际秩序是国际制度运行的结果。从国际制度层面看,TRIPS协议规定了传统知识的保护形式;《生物多样性公约》规定了遗传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的国际公约》规定了遗传资源的技术转让问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政府间委员会对于遗传资源的来源披露等相关问题进行了多次探讨。但是,国际公约条款并不明确,如TRIPS协议中关于传统知识的保护、采取何种特殊制度等是留给成员国决定的,许多国家仍然处于探索建立特殊保护制度的过程中,遗传资源仍然遵循知识产权的保护模式,因此,造成遗传资源中知识产权“一权独大”、保护专利权人利益而忽视遗传资源所有者利益的结果;知识产权与基本人权之间的关系问题不明确,如药品的专利与公众的健康权、植物新品种权与农民的留种权之间的关系问题,不同公约之间缺乏协调甚至产生冲突,一度导致“知识产权高于人权”,也有人质疑遗传资源保护的正当性,这些问题的解决都有赖于新规则的出现。


文章来源:《植物遗传资源学报》 网址: http://www.zwyczyxbzz.cn/qikandaodu/2020/0919/3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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