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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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名:植物遗传资源学报
曾用名:植物遗传资源科学
主办: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中国农学会
主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ISSN:1672-1810
CN:11-4996/S
语言:中文
周期:双月
影响因子:1.434084
被引频次:35739
数据库收录:
中文核心期刊(2017);CA化学文摘(2013);CSCD中国科学引文库(2019-2020);统计源期刊(2018);期刊分类: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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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东盟国家遗传资源文献共享机制研究(5)

来源:植物遗传资源学报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0-09-19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国际制度和国际秩序对于遗传资源保护的影响非常深远,这种国际影响构建出遗传资源保护的国际环境。当前制度设定的遗传资源的保护框架更多的是宏观

国际制度和国际秩序对于遗传资源保护的影响非常深远,这种国际影响构建出遗传资源保护的国际环境。当前制度设定的遗传资源的保护框架更多的是宏观而抽象的规定,而正在讨论中的惠益共享、知情同意等条款,由于谈判方立场不同、利益不同而没有明显进展。因此,遗传资源保护问题必须寻找突破口。对照知识产权议题在历次国家谈判中的体制转移策略,笔者建议,先在区域谈判中就遗传资源保护问题设定规则,达到统一保护标准和保护策略,然后将这种区域规则推向全球化。而这种规则设定的基础工作就是文献共享。

三、中国与东盟国家实现遗传资源文献共享面临的困境

(一)相关区域合作协议缺乏可操作性

中国与东盟相关合作协议缺乏文献共享的明确规定和具体措施。区域合作的前提是相关制度保障,然而目前与数据共享有关的合作协议更多的是原则性、抽象的宏观条款,缺乏可以执行的细化条款。2009年,《中国与东盟知识产权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第2条提出“在知识产权自动化与数据库建设方面进行交流和合作”;第3条规定“依据各自的国内法律和法规,参与各方将承认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对各自国家科技、文化和经济发展所做出的贡献,同意就建立和完善保护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的法律制度加强合作,交流信息和经验”。该备忘录的贡献在于认可了遗传资源对于中国和东盟各国的重要性,但是,这些条款也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对合作各方之间在遗传资源保护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未加以确定,在遗传资源保护的具体合作范畴和合作方式方面也缺乏明确的规定。2016年,《落实中国—东盟面向和平与繁荣的战略伙伴关系联合宣言的行动计划(2016—2020)》第2章规定:“落实中国—东盟国家计算机应急响应组织合作机制,优化网络安全事件响应流程,推进信息和数据共享,开展能力建设和项目合作等”;“加强在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保护领域的信息和最佳实践共享”。同样,这两项规定为传统知识文献共享数据库建设指出了一个大致的方向,但也还未将这些条款细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缺乏相关的制度保障,各国政府之间就无法开展遗传资源数据库的共享实践。

(二)遗传资源文献共享进程缓慢

此处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遗传资源区域文献共享机制构建缓慢;第二,遗传资源文献化程度不足。目前,在中国和东盟国家中,仅有一些国家正在推动遗传资源文献化并倡导国家间合作,部分国家还没有启动遗传资源的文献化进程。

东盟国家就遗传资源保护合作的已有制度主要有:2000年签订的《获取生物遗传资源的框架协定(草案)》,根据框架草案,动物和植物物种将进行版权登记;2005年签订的《成立东南亚生物多样性中心的协议》,决定在菲律宾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中心(ABC),搭建了各国间信息沟通和协作管理平台①贾引狮:《中国—东盟生物多样性廊道内遗传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开放导报》2011年第6期,第65~68页。。在这样的背景下,马来西亚建立了“Sarawak生物多样性中心”,帮助记录国内传统医药实践;老挝建立了传统医学研究中心,致力于老挝民族药物的范例研究。

中国也在大力推动与东盟部分国家的信息共享。例如,中国与缅甸合作共建的“东南亚生物多样性研究中心”为两国之间乃至东南亚地区遗传资源与传统知识保护提供数据平台;中国与老挝签署的《中国科学院西双版纳热带植物园与老挝卫生部传统药物研究中心合作协议》,中国将与老挝交换科研材料和信息及学术刊物,并联合对老挝境内生物多样性资源进行野外考察。但是,东盟10国中仍然有4个国家尚未加入生物多样性保护中心;除了马来西亚和老挝,多数东盟国家还没有相关的文献平台。这些都限制了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的遗传资源数据共享。

在遗传资源文献化进程当中,有一些陷阱应当避免,如遗传资源统计调查的纰漏问题。以中国遗传资源文献化为例。遗传资源文献化的三大难点在于:第一,文献化行业覆盖不全面,文献化领域较狭窄。按照中国《全国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纲要》,行业文献化有先后之分:2010年以前,调查薄弱地区和重要类型生物物种资源本底以及与生物物种资源相关的传统知识与适用技术,进行鉴别、整理和编目;2015年以前,制定优先保护物种名录,完善标准体系,实现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与管理的数据化和信息共享;2020年以前,进一步健全国内相关传统知识的文献化编目和产权保护制度并与国际接轨。目前,中国的传统医药行业已取得较好成果,但种植业、畜牧业等领域的数字文献化明显不足,文献化领域较为狭窄。第二,遗传资源本底无法统计。中国地域广阔,地理条件复杂,生物多样性极其丰富。由于技术条件的限制,许多地区的调查不够深入。生物类群的分类和编目存在薄弱环节,尤其是微生物资源的本底很不清楚。而且,过去30年,中国生物多样性遭受前所未有的威胁,需要及时掌握中国生物资源本底的变化。此外,城镇区域物种资源本底也不清楚①薛达元、崔国斌、蔡蕾等:《遗传资源、传统知识与知识产权》,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三,无法文献化或者抵制文献化现象的存在。遗传资源相关的知识和技术是个人经验,无法文献化;或者是师徒之间、父子之间口口相传,未能文献化;也有可能是遗传资源相关技术的持有人担心秘密外传而抵制文献化。“我国目前已经文献化的传统知识大都来源于古籍文献和金石记载,许多具有重要潜在价值的传统知识仍散佚民间,未受到足够重视,尤以少、小、无文字民族的传统医药知识为最。”②赵富伟:《民族医药传统知识传承对惠益分享的影响》,中央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种种原因导致遗传资源统计存在纰漏。以史为鉴,可知得失。在其他国家的文献化进程中,可以料想,遗传资源文献化的纰漏是普遍存在的问题,会给中国与东盟国家遗传资源文献共享带来信息统计上的缺失,从而给文献共享带来难题,我们应当警惕这种缺陷。


文章来源:《植物遗传资源学报》 网址: http://www.zwyczyxbzz.cn/qikandaodu/2020/0919/3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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